李秀华 律师
高级合伙人 · 主任律师
李秀华律师拥有16年以上一线执业经验,覆盖老百姓最常遇见的全部刑事案件类型。 专注刑事案件全阶段实务操作:及时看守所会见、收集有利证据、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全面阅卷梳理质证要点、精细化庭审辩护。 善于挖掘初犯、自首、退赔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情节,已办理大量案件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 常见人身犯罪案件的批量实务经验,流程熟悉度高
- 擅长在侦查阶段快速介入,把握取保候审时机
- 量刑情节梳理细致,认罪认罚与和解程序运用熟练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 人身类犯罪专项辩护
打架斗殴致人受伤、酒后冲突、邻里纠纷升级、债务催收过当、一时冲动酿成事故—— 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强制猥亵等人身类犯罪的案件, 从刑事拘留那一刻起,时间就开始倒数。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能会见,只有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入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
从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决定最长37天。这段时间内提交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往往直接影响后续走向。
不是。批捕只是强制措施,不等于有罪。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质证、罪名之辩与羁押必要性审查,仍是重要辩护节点。
赔偿数额、支付方式、谅解表述都有讲究。由律师出面沟通,比家属自行交涉更容易达成合法有效的和解。
律师团队 · 三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人身类犯罪辩护团队由李秀华、程礼节、俞永三位律师组成,覆盖 侦查阶段会见取保、审查起诉阶段阅卷质证、审判阶段庭审辩护、判后申诉与被害人代理全流程。 团队成员既有长期办理常见人身犯罪案件的实务型律师,也有擅长处理刑民交叉与涉企刑事风险的复合型律师, 可根据案件类型分工协作。
高级合伙人 · 主任律师
李秀华律师拥有16年以上一线执业经验,覆盖老百姓最常遇见的全部刑事案件类型。 专注刑事案件全阶段实务操作:及时看守所会见、收集有利证据、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全面阅卷梳理质证要点、精细化庭审辩护。 善于挖掘初犯、自首、退赔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情节,已办理大量案件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缓刑以及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
资深律师 · 合伙人
程礼节律师深耕商事纠纷衍生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遭遇“拿不到货款就被对方刑事举报”, 程礼节律师擅长梳理交易证据、厘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出具专业法律意见阻止不当刑事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刑民交叉案件, 同步规划刑事辩护方案与民事诉讼路径,统筹解决财产追回、损失追偿问题。 普通民众遇到投资被骗、合作纠纷面临刑事追责,均可提供一体化综合应对方案。
资深律师 · 合伙人
俞永律师为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执业16年,2020年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为刑事委员会委员。 擅长处理企业经营相关各类刑事法律事务,针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 精准区分合法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边界。 办理大量企业家被刑事调查案件,统筹协调案件全流程策略,妥善处理涉案企业资产查封、经营存续问题; 同时处理大量因商业合作引发的刑民交叉争议,避免正常商事纠纷被刑事追责, 兼顾当事人刑事辩护与民事债权、财产权益保护。
律师执业机构、执业证号等信息以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公示为准。具体案件由律所根据案情、时间安排与专业方向统一指派承办律师。
为什么选择我们 · 团队优势
人身类犯罪案件的事实往往发生在几秒到几分钟之内,证据以言词证据、监控视频、伤情鉴定为主, 争议集中在“谁先动手、是否防卫、伤情成因、主观故意、共同犯罪分工”这几个点上。 这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辩护必须早介入、快反应、抠细节。
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强制猥亵六个方向,分别由熟悉该类案件裁判思路的律师承办,避免“什么案子都接、什么都不精”。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准备会见手续。围绕37天批捕窗口,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把有利情节固定在最有效的节点上。
对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通话记录、病历与鉴定意见逐份比对,重点核查供述形成过程、证言之间的矛盾点、视频是否完整、鉴定材料来源是否同一。
人身类案件的走向常系于一纸鉴定。团队从鉴定机构资质、检材完整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适用、损伤与行为的因果关系等角度审查,必要时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或重新鉴定。
互殴还是防卫?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还是“一般参加者”?罪名一改,量刑档次可能整体下移,这是人身类案件最有价值的辩护方向之一。
由律师主持与被害人一方的沟通,明确赔偿构成、支付节奏与谅解书表述,避免出现“钱付了、谅解书没有效”的情况,为缓刑、不起诉创造条件。
律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团队长期在上海各区办案,熟悉各区看守所会见安排、办案单位沟通方式与本地裁判尺度,减少程序性时间损耗。
人身类案件常伴随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等民事争议。团队同步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险理赔与执行问题,避免当事人反复奔波。
会见后反馈当事人状况,重要程序节点(提请批捕、批捕、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开庭)主动告知,法律文书副本同步交付家属留存。
辩护专题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人身类犯罪集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以下六个罪名是本所刑事团队受理较多、辩护经验较集中的方向。点击卡片可查看该罪名的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刑法》第234条。因殴打、冲突、伤害行为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案件,含伤情鉴定质证、正当防卫与互殴界分。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02《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拿硬要、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的定性与情节之辩。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03《刑法》第292条。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围绕持械认定、人数规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问题辩护。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04《刑法》第238条。含索债型拘禁的定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长与方式认定、殴打侮辱从重情节的辩驳。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05《刑法》第233条、第235条。围绕注意义务、因果关系、意外事件、被害人自身过错与第三人责任展开辩护。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 06《刑法》第237条。审查暴力胁迫手段是否成立、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公共场所与聚众等加重情节的认定。
查看量刑档次与辩护要点专题详解 · 罪名、量刑与辩护思路
下列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梳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不同,具体定性与量刑须以办案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危害后果 | 法定刑幅度 | 常见争议点 |
|---|---|---|
| 轻微伤 | 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的行政拘留、罚款 | 是否达到“轻伤”入罪门槛;鉴定标准适用 |
| 轻伤(一级 / 二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防卫情节、互殴起因、赔偿谅解、缓刑适用 |
| 重伤(一级 / 二级)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伤成因、介入因素、共同犯罪分工、手段是否特别残忍 |
| 致人死亡 / 特别残忍致重伤严重残疾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内容(伤害故意与杀人故意之辨)、因果关系、从宽情节 |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情形 | 法定刑幅度 | 常见争议点 |
|---|---|---|
| 一般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是否“随意”、是否达到“情节恶劣 / 情节严重” |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多次”的认定、“纠集”行为是否存在 |
| 随意殴打致人轻伤以上 | 可能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竞合,依案情与相关规定处理 | 罪名适用、被害人是否特定 |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具有一定概括性,实务中争议较大。辩护工作往往不是简单否认事实,而是回到行为起因、对象特定性、主观动机三个维度,把“因纠纷引发的针对特定人的行为”与“无事生非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区分开来。这一步做扎实,罪名与量刑空间都会明显不同。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情形 | 法定刑幅度 | 处罚对象 |
|---|---|---|
| 一般聚众斗殴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 |
| 多次 / 人数多规模大 / 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致秩序严重混乱 / 持械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 |
| 致人重伤 |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处罚 |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员 |
| 致人死亡 | 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按《刑法》第232条处罚 | 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员 |
聚众斗殴案件往往是多人案件,一份笔录可能牵连数人。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切割”——把当事人的地位、作用、行为与同案人区分开。阅卷阶段对每一名同案人的供述制作交叉比对表,是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固定动作。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情形 | 法定刑幅度 | 备注 |
|---|---|---|
|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 致人重伤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指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重伤 |
| 致人死亡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指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死亡 |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 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罪名发生转化,量刑档次显著提高 |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关键争议点 |
讨薪、催收、经营纠纷中“把人留下来说清楚”的行为,很容易跨过民事与刑事的边界。程礼节律师长期处理此类由民商事纠纷升级而来的刑事案件,擅长在债务真实性与行为强制性两个点上展开工作,既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也同步解决背后的债权实现问题。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罪名 | 法定刑幅度 | 常见争议点 |
|---|---|---|
|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认定、特别法条优先适用 |
|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重伤鉴定、注意义务来源、因果关系 |
| 过失致人轻伤 | 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 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或民事侵权 |
注意“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其构成要件与量刑幅度与普通过失犯罪不同。
工地与装修作业中的坠落、机械伤害;经营场所内顾客摔伤、烫伤;邻里装修、堆放物品致人受伤;照看老人儿童过程中的意外;饲养动物致人伤亡;体育运动、健身活动中的伤害;饮酒后同伴未尽照护义务;操作设备致人伤亡等。此类案件事实往往较清楚,辩护重心在于过失有无、因果强弱、赔偿谅解三项。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形 | 法定刑幅度 | 常见争议点 |
|---|---|---|
|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强制”手段是否成立、是否违背意愿 |
|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有其他恶劣情节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公共场所当众”“恶劣情节”的认定 |
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心理压力大,家属与当事人往往不知如何陈述。团队在会见阶段会完整、客观地了解事实经过, 既不引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也会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核对笔录、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 辩护工作严格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展开。
办案流程 · 刑事案件全流程服务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辩护权内容与工作重点完全不同。 越早介入,可以固定和争取的空间越大。
关键窗口期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0日 + 7日 = 最长 37 天
了解当事人身份、涉嫌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与羁押地点,判断案件所处阶段,说明家属当前可以做什么、不宜做什么。
接案阶段到所面谈或线上沟通,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出具律所函件,明确承办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构成,收费透明、无隐性项目。
接案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会见中了解案件事实、告知诉讼权利、核实讯问情况、传达家属问候,稳定当事人情绪。
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评估取保候审条件,提交申请书与保证人或保证金方案;在批捕审查期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重点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性。
侦查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制作证据清单与矛盾点对照表,围绕伤情鉴定、监控视频、言词证据形成质证提纲。
审查起诉阶段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依法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调取新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与被害人一方沟通赔偿方案,推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书;符合条件的依《刑事诉讼法》第288条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贯穿全阶段就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事项参加庭前会议;庭审中完成发问、质证、辩论,围绕定罪与量刑分别发表意见,提交书面辩护词。
审判阶段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协助提出上诉;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代理申诉;服刑期间协助办理减刑、假释相关法律事务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判后阶段办案成果 · 胜诉案例
以下为团队办理的人身类犯罪案件代表性成果,均已对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案发地点等信息作脱敏处理。 案件结果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作出,不同案件的结果不具有可比性,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
故意伤害罪
案情因车位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对方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辩护工作律师介入后及时会见,调取现场监控还原起因经过,指出对方先行推搡、当事人系被动应对;同步推动赔偿与道歉,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未留下有罪判决记录。
聚众斗殴罪
案情两方人员因网络口角约见后发生斗殴,多人到案,当事人被认定参与斗殴。
辩护工作阅卷后制作同案人供述交叉比对表,结合通话记录与到场时间,论证当事人未参与事先联络、到场后未实施积极殴打行为,属于一般参加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寻衅滋事罪
案情因长期债务纠纷与对方发生冲突,侦查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辩护工作律师提交法律意见,梳理双方多年往来凭证与纠纷经过,论证行为人事出有因、对象特定,不具有“无事生非”的随意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处理结果:指控罪名得以调整,量刑幅度相应下降,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理。
非法拘禁罪
案情为追讨拖欠货款将对方带至公司协商,滞留数小时后对方报警,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辩护工作律师固定买卖合同、送货单、对账单与催款记录,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属于《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同时说明滞留时间短、未实施殴打侮辱、当事人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无社会危险性。
处理结果:侦查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恢复正常经营。
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
辩护工作律师申请调取作业记录与现场勘验材料,指出被害人未按规范佩戴防护装备、现场另有管理人员未尽安全职责等介入因素;同时促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故意伤害罪
案情初次鉴定意见为重伤二级,对应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律师逐页比对病历、影像资料与手术记录,发现鉴定所依据的部分检材与本次损伤的关联性存疑,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就鉴定标准条款适用提出书面异议。
处理结果:重新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量刑档次由三年以上降为三年以下,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强制猥亵罪
案情指控意见认为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当众实施,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律师调取现场结构与监控资料,论证案发位置具有相对封闭性、在场人员并未实际目睹,不符合“公共场所当众”的加重情形;同时对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逐项提出质证意见。
处理结果:法院未认定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依法裁判。
故意伤害罪
案情当事人遭对方持器械追打后还手,致对方受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二审阶段律师重新梳理监控时间轴与伤情形成顺序,论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事人无事先斗殴合意、反击强度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防卫条件。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改判减轻处罚。
上述案例仅用于说明辩护工作内容与方法,已作脱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法律适用,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作出。
政策法规 · 法律依据速查
以下内容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整理, 供当事人与家属快速了解罪名与量刑框架。法律条文可能修订,适用时应以最新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刑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械聚众斗殴等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刑法 ·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 ·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七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现实可能、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等情形。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上述文件的具体条款与适用,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最新修订文本判断。如需针对个案的法律分析,请致电咨询。
常见问答 ·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
以下解答为一般性法律说明,不针对具体个案。个案情况请直接致电律师说明案情后获取专业意见。
从被拘留当天就可以委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实务中,家属越早办理委托手续,律师越早会见,越有利于及时固定有利证据、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形成不利供述。
接受委托后即可申请会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常见的人身类犯罪案件一般不属于该范围。会见不被监听,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37天是从刑事拘留到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最长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一般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30 + 7 = 37天。
之所以被称为关键窗口,是因为一旦批准逮捕,后续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会明显上升,羁押状态往往持续到判决。在这37天内,律师可以完成会见、了解案情、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不被羁押的有效时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人身类犯罪案件中,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完成赔偿、当事人有无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是否初犯偶犯、是否认罪悔罪,都会影响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能否取保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律师的作用是把有利条件充分呈现并提交书面材料。
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刑期需结合伤情等级(轻伤一级重于二级)、伤害手段、是否使用器械、有无前科、是否自首立功、是否赔偿并取得谅解、是否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确定。在赔偿谅解到位、情节较轻的案件中,依法适用缓刑或不起诉的可能性会相应提高。需要注意的是,若伤情仅为轻微伤,通常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也是法院判断悔罪表现、评估再犯危险性的重要依据。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范围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双方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务提示:谅解书应当由被害人本人签署,内容明确指向具体案件,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与凭证应当保留。建议由律师主持沟通并留存书面材料,避免口头承诺或重复索赔。
不是。批准逮捕是强制措施决定,不是有罪认定,案件仍要经过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逮捕后律师仍可开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全面阅卷并提出证据与定性意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推动赔偿谅解与刑事和解、在庭审中进行定罪与量刑辩护。实践中,确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或在审判阶段获得缓刑、罪名变更、减轻处罚。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动机与侵害客体。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侵害的是特定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通常由具体的矛盾纠纷引发,行为对象明确。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多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表现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对象往往具有随意性。
两罪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以上”的情形下可能发生竞合,需结合起因、双方关系、行为场所、对象选择等具体认定。罪名不同则法定刑幅度不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为三年以下,寻衅滋事为五年以下),因此定性之辩在此类案件中价值明显。
依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与防卫的界限,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事先斗殴合意、冲突升级过程中谁先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是主动进攻还是被动应对、力量对比是否悬殊、行为是否具有制止侵害的目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要防止在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强度上对防卫人作过分严苛的要求。监控视频、目击证言、伤情形成顺序与部位分布,是认定防卫情节的关键证据。
不是必须签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形,其前提是自愿性与明知性。是否签署应当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理解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后果的基础上。
若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争议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辩护人应当就签署与不签署的利弊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辩护律师在场见证签署过程,也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环节。
可以。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及辩护人有权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若鉴定人经通知拒不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审查重点包括: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检材来源是否合法且与本案同一、检验过程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款适用是否准确、鉴定文书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结论与病历影像等客观资料是否吻合、损伤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律师服务收费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复杂程度、所处阶段、工作量与承办律师资历,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开具正规票据。刑事案件通常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计费,也可协商整体委托。具体费用需了解案情后报价,本网站不作统一标价。
关于地域:本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团队主要在上海各区办案,同时可接受外地案件委托。外地案件的差旅费用按实际发生据实结算,并在委托合同中事先明确。若案件处于拘留后的关键阶段,建议先电话沟通,由律师判断介入的紧迫性与安排方式。
接受。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业务外,团队也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刑事控告与报案材料准备、就立案问题提出法律意见、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协助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与赔偿数额测算、参与调解与赔偿谈判。同一案件中,律所不会同时接受双方委托,以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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